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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税目、税率、计税依据(2020年版)

点击数:58发布时间:2024-01-10 07:54:34 来源:新火狐体育

 

  印花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规定的经济凭证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印花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规定的经济凭证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根据应纳税凭证性质的不同,印花税分别采取了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具体税目、税额标准详见《印花税税目、税率(税额标准)表》:此外,根据国务院的专门规定,股份制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因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应当按照书据书立的时候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由出让方按照1‰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3)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测考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合同、记载资金数额的营业账簿等,适用税率为0.5‰。

  (5)因股票买卖、继承、赠与而书立“股权转让书据”(包括A股和B股),适用税率为1‰。

  对无法计算金额的凭证,或虽载有金额,但作为计税依据不合理的凭证,采用定额税率,以件为单位缴纳一定数额的税款。权利、许可证照、营业账簿中的其他账簿,均为按件贴花,单位税额为每件5元。

  ②合同中既有不含税金额又有增值税金额,且分别记载的,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③合同所载金额中包含增值税金额,但未分别记载的,以合同所载金额(即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

  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际所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0.5‰贴花。其他账簿按件贴花5元

  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印花税以应纳税凭证所记载的金额、费用、收入额和凭证的件数为计税依据,按照适用税率或者税额标准计算应纳税额。

  2.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以“实际所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为其计税依据。

  3.不记载金额的营业账簿、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专利证等权利许可证照,以及日记账簿和各种明细分类账簿等辅助性账簿,以凭证或账簿的件数作为计税依据。

  4.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逐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规定,纳税人有以下情形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注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和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

  2.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不足一元的,免纳印花税。

  4.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5.应纳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纳税人应按照凭证书立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6.印花税是针对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征税,即便双方没有签订正式的合同,但只要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即应征税。按现行印花税政策规定,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纳税人可采取按主要经营业务收入特殊的比例征收印花税的方式。

  7.印花税计税依据问题:依据合同所载金额确定计税依据。合同中所载金额和增值税分开注明的,按不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未分开注明的,以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

  8.企业应在记载资金账簿的次月,按照“实际所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申报缴纳印花税,不是按照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金额申报缴纳印花税。以后年度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贴花。

  国家税务总局在2016年4月25日视频会议有关政策口径:这次两部委下发的《通知》中未提及印花税计税依据问题。主要是营改增之前,这一问题就已明确,没有变化。各地执行口径仍按照印花税条例规定,依据合同所载金额确定计税依据。合同中所载金额和增值税分开注明的,按不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未分开注明的,以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

  【税屋提示:上述《通知》对应的政策是财税[2016]4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征税范围有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立合同人按保险费收入千分之一贴花。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问:本公司2018年6月增加了注册资本,会计上已计入实际所收资本科目,请问需要缴纳印花税吗?按照多少的税率交?

  上海税务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际所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企业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际所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际所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0.5‰贴花。其他账簿按件贴花5元。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的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2018年6月会计上已计入实际所收资本科目的,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的规定,能够轻松的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上海税务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二条规定,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问: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将其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其他自然人,是否要征收印花税?按照什么税目征收?税率是多少?

  上海税务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由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来贴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收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数据。自然人股东之间转让企业股权应按上述规定缴纳印花税。

  问:同一应税合同中既有签订设计内容,又有签订装饰装修内容等,应如何计算缴纳印花税?

  上海税务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十七条规定,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上海税务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厦门税务答:根据财税〔2018〕5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福建税务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规定:“7.不兑现或不按期兑现的合同,是否贴花?

  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依规定贴花。”

  福建税务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借款合同包括银行及别的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立合同人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五条规定:“我国的别的金融组织,是指除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以外,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书的单位。”

  问:纳税人实际已发生购销业务并开具发票,但未签订合同,要不要缴纳印花税?

  福建税务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立合同人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四条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合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三、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各种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0〕994号)规定:“一、外贸企业开具的各种要货单据,是按照有关部门的供需计划,以对外贸易合同为依据,与供货单位订立的购销合约。有些要货单据,虽然在填制和使用上,形式不够规范,条款不够完备,手续不够健全,但具有合同的性质和作用。因此,外贸企业开具的各种名称、各种各样的形式的要货单据,均应按规定贴花。

  四、商业企业开具的要货成交单据,是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以明确供需各方责任的常用业务凭证,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

  因此,纳税人实际已发生购销业务并开具发票,但未签订合同,如有相关的要货成交单据,也应按购销合同缴纳印花税。

  福建税务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福建税务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二条规定:“对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级电网互供电量除外)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因此,用户与供电公司签订的供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