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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岁幼童意外坠楼身亡事发时独自在家

点击数:64发布时间:2024-01-22 16:34:22 来源: 新火狐体育

  2022年7月20日,乐乐母亲有事出门,将乐乐一人独自留在家中。乐乐父亲回家后发现家里没人,立即查看监控录像,发现乐乐独自一人打开自家房门走到消防连廊,在攀爬防护栏杆时不慎坠落。随后,乐乐被送往医院抢救,后经抢救无效,心脏骤停死亡。

  事后,乐乐父母以居住小区的置业公司和物业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为由,诉至南昌高新区人民法院。

  置业公司设计建造的外廊防护栏杆不符合《民用建筑规划设计通则》《住宅设计规范》等相关规定,使得乐乐能轻易攀爬至防护栏杆上,因此导致了意外坠亡事件的发生;物业公司对于进出外廊的防火门一直处在敞开状态,疏于管理,并且对于开发商建造的不符合国家标准、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防护栏杆,没有及时消除风险,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首先,案涉整体工程(含消防连廊栏杆)已竣工验收备案,全部符合建设规范。其次,案涉责任主体为原告乐乐父母,并非被告开发商。因此,被告置业公司对案涉事故的发生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首先,物业公司已在案涉防护栏等地方做醒目温馨提示“危险,请勿攀爬”且配有禁止攀爬的警示图,进出外廊的白色防火门上也有做“防火门保持常闭”的红色醒目字样提示,并且在上班时间内也有安排安防、客服进行日常巡视。其次,即使案发时消防门处于关闭状态,按照原告诉状中的说法,受害人“从关闭房门的家里出来走至 25 楼外廊处”,既然受害人可以从关闭房门的家里出来,同理也能够从关闭的防火门里出来,故防火门是否关闭与受害人死亡并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所以,被告物业公司与被害人乐乐坠楼没有过错责任。

  被告置业公司建设的楼房虽符合建筑规范要求,但对涉案防护栏的安装,应考虑到儿童攀爬的危险性,而乐乐攀爬的地点即连廊防护栏高度差不足 1.1 米,此处防护栏不符合《住宅设计规范 2012 年版》规定的标准,存有安全风险隐患,且在窗户上设置横向栏杆,未采用防止儿童攀爬的构造,增加了儿童攀爬的危险性,因此被告置业公司对乐乐高坠的发生应承担对应的责任。

  被告物业公司不应仅通过在楼道及防护栏未设置“禁止攀爬”的警示标识来免除其法定义务,而是应及时予以更换、维修或采取其他有效方式以达到消除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防护栏风险的目的,因此被告物业公司对乐乐死亡应承担疏于安全管理等相应责任。

  乐乐死亡前不满三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正常的自我保护能力,原告乐乐父母作为监护人,放任其独自一人在家玩耍,结果因一时疏忽造成乐乐在无人照看之时,走出屋外,攀爬上刚好存在构造缺陷的护栏,坠楼身亡,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是乐乐发生高坠事故的根本原因,对乐乐的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认定原告乐乐父母承担65%的责任、被告置业公司承担30%的责任、被告物业公司承担5%的责任,即被告置业公司赔偿原告损失278640元、被告物业公司赔偿原告损失464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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