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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农用地与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若干问题;是否属于建设?

点击数:55发布时间:2024-02-12 12:58:25 来源: 新火狐体育

  设施农业在百度定义中,指在环境相对可控条件下,采用工程技术方法,进行动植物高效生产的一种现代农业方式。设施农业涵盖设施种植、设施养殖和设施食用菌等;其中设施养殖主要有水产养殖和畜牧养殖两大类。

  又称设施农业用地;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 2019年12月17日《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自然资规(2019)4号(有效期5年)】,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

  1、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

  作物种植设施用地范围有作物种植(工厂化栽培)、育苗育种大棚、日光温室、连栋温室、灌溉水渠(沟、管)、场内道路等生产设施用地,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水肥一体化灌溉及水泵配电等必要的管理用房、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农资农机具存放及维修场所,以及与作物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副产物处理等辅助设施用地。

  包含生产设施用地及辅助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指直接用于农作物种植(工厂化栽培)、温室大棚等设施用地。辅助设施用地指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检验检疫、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初加工设施用地,不包括农产品展示、深(精)加工场所用地等。

  包含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包括直接用于农作物生产(工厂化栽培)所建造的大棚、日光温室、智能温室、育种育苗场所等用地。辅助设施用地包括为作物种植直接服务的简易生产看护房(单层、15平方米以内)、检验检疫、病虫害防治、秸杆收储、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以及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临时保鲜存储等用地。

  指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含食用菌、中药材、茶叶、水果、花木等)种植包括作物生产、育种、制种、初加工和为生产服务的生产场地、化验室、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炒制、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工厂化农作物(食用菌)栽培烘干、食用菌集中制棒等设施用地。

  2、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

  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范围有畜禽舍、水产养殖设施池塘、工厂化养殖车间、进排水渠道、场区内通道、绿化隔离带等养殖生产用地,与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饲料存储、粪污处置、尾水处理、疫病防控、检验检疫、消洗转运、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以及必要的管理用房等辅助设施用地。

  包含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的圈舍、养殖池(工厂化养殖房)、绿化隔离带、场区内通道、进排水渠道等设施用地。辅助设施用地包括与养殖生产相配套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看护管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

  包含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包括畜禽舍、孵化室、隔离舍、养殖池(车间)、绿化隔离带、进(排)水渠道等用地。辅助设施用地包括与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必要管理用房、有机肥与沼气制取、检验检疫、配套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畜禽粪污处置、饲料配制和仓贮、疫病防治、洗消转运、水产养殖尾水处理等用地。

  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含散养密集区建设的非经营性畜禽粪污集中处置站点)、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肉类加工、商业化畜禽粪污集中处理中心等场所用地。

  2020年11月17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自然资办发〔2020〕51号中,农业设施建设用地(06),指对地表耕作层造成破坏的,为农业生产、农村里的生活服务的乡村道路用地以及种植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建设用地。包含4个中类:

  指对地表耕作层造成破坏的,工厂化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直接利用地表种植的大棚、地膜等保温、保湿设施用地。

  指对地表耕作层造成破坏的,经营性畜禽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圈舍、废弃物处理、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

  指对地表耕作层造成破坏的,工厂化水产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硬化养殖池、看护房、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

  按照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设施农用地主要是用地用海分类中的种植设施建设用地(0602)、畜禽养殖设施建设用地(0603)、水产养殖设施建设用地(0604)。

  按此表两者的关系为:农业设施建设用地(06)包含乡村道路用地(0601)及设施农用地(0602,0603,0604),对地表耕作层造成破坏。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2021年5月24日《关于规范和统一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现状基数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907号,按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对“三调”数据来进行归并、细化,制定国土空间功能结构调整表,在表中明确:

  文件指出设施农业用地不会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占补平衡。

  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0602、0603、0604,对地表耕作层造成破坏,在自然资规(2019)4号文中,指出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能够正常的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能够正常的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在自然资规(2019)4号文中,各类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由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合理确定。其中,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

  由于用地规模要求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故各地会有所差别。

  由于设施农用地不属于建设用地,如果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一般不需要审批,但需要逐级备案。在自然资规(2019)4号文中,要求:

  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但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

  国家、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通过种种技术方法进行设施农业用地监管。

  各省(区、市)要求不一样,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一般程序为:

  经营者向土地权属归属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提出使用申请,申请内容有项目名称、拟用地位置、拟建设类型、用途、用地面积、生产期限等基本情况。

  村级组织应就用地申请,充分征求用地范围内的村民小组和相邻权利人的意见。协商一致后,将用地单位(经营者)、项目名称、地点、用途、生产期限、用地规模、用地补偿、生产建设活动中损毁的土地复垦措施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情况在村民小组范围内公示,由村级组织和经营者共同签订用地使用协议。

  用地协议签订后,由村级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申请备案。乡镇政府就设施农业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用地规模是不是满足规定,是否符合设施农业用地政策要求,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和流转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并提出备案建议。涉及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涉及林业、水利等部门的,应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县级自然资源或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本地区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情况,将项目名称、地点、用途、类型、生产期限等项目概况信息,以及项目用地总规模和地块坐标、使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和地块坐标等用地信息,逐级上报至省市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